跨国公司,尤其是诸如Apple、Google、Microsoft等科技巨头利用知识产权(专利、著作权、商标等)进行合理避税的问题早已经不是新闻,各国政府都注意到了这一现象并且在研究对策。不过,近来人们吃惊地发现像Starbuck这样的传统消费企业也在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大规模的避税【参见2012年Reuters的报道】,Starbuck也因此而在英国遭遇了严重的公共关系危机,甚至其产品也遭到抵制,以至于她不得屈服于英国公众压力,承诺在接下来的两年里每年支付一千万欧元的公司税款【参见2012年的金融时报报道】。
尽管跨国公司避税的现象存在由来已久,但是税法领域一直没有很好的应对方案。近期Andrew Blair-Stanek的论文《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Solutions to Tax Avoidance》中提出了利用知识产权法的改革来遏制这种避税的现象,笔者阅读之后感到深受启发。Andrew提出的一些思路将深刻地影响专利侵权诉讼的规则(例如,专利有效性、是否颁发禁令、如何计算赔偿额等问题),从理论方面、可操作性方面,都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。
本文的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跨国公司避税的现象,其中以Apple、Google、Microsoft等科技公司和Starbuck、McDonald’s等传统消费公司为样本进行分析;第二部分则与读者分享Andrew提出的观点;第三部分则是笔者结合了Andrew的观点对中国专利实践的一些思考。
一. 跨国公司如何利用知识产权避税
- 高科技公司(Apple、Google、Microsoft)如何利用IP避税
首先看一组数据对比。纽约时报的记者Reno于2012年发表文章《How Apple sidesteps billions in taxes》,其中对比了Apple公司和Wal-Mart公司。Apple称其2011年的利润为342亿美元,她全球范围内为此支付了大约33亿美元的现金税款,比例大概是9.8%;Wal-Mart的账面利润为244亿美元,全球范围支付了59亿美元的现金税款,比例大概是24%。
为什么会有如此之大的差距?这主要是因为Apple通过特殊的离案关联公司、知识产权交易等手段能够把70%的利润归于其离岸的关联公司,关联公司专门设置在低税率的国家(例如,爱尔兰、卢森博格),从而规避了美国本土的35%的高税率。关联公司之间的Transfer pricing(转让定价)是极为重要的避税手段,其中涉及到IP的几种常见形式简单介绍如下。
A.低价许可(Low-Price Licensing of the IP)
笔者这里以专利为例来进行说明。一位在美国加州工作的工程师发明了某项技术,并把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公司,假设Apple(或者Google、Microsoft)是工程师的雇主,并成为该专利的权利人。Apple会很快地把涉及该专利的所有权利全部许可给其在爱尔兰(爱尔兰是著名的避税天堂)的子公司。这样安排的优点在于:
- 通过人为地压低专利许可的定价,在美国所需缴纳的税款大大减少。即使美国的税率高达35%,税基仅是这一次低价许可交易的利润。
- Apple仍然是该美国专利的专利权人,享有美国专利法提供的全面的、高水平的专利保护。
- Apple的爱尔兰子公司将在全球范围内运营该美国专利。例如,如果中国制造的Apple电子设备中使用了该项专利,每台制造、销售的Apple设备都应向爱尔兰子公司缴纳专利许可费。
- Apple的爱尔兰子公司的利润都将以爱尔兰的税率缴税。爱尔兰的法定税率大约是12.5%。不过通过与爱尔兰政府的谈判,Apple在过去10年实际缴纳的税率约为2%,远远低于爱尔兰法定税率。【参见《Memorandum: Offshore Profit Shifting and the U.S. Tax Code – Part 2 (Apple Inc.)》】
B.低价转让(Low-Pricing Sale)
除了以低价许可专利,还可以考虑以低价转让专利,同样可以达到减税的目的。不过,相比于“许可”,“转让”存在如下不足:
- 专利的权利人不再是母公司,而是其关联子公司,这可能与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不符。
- 母公司“转让”专利给子公司之后,还需要从子公司购买在美国行使专利的权利,根据美国的税法,这实际上是两次交易,需要缴税两次。与之相反,如果使用“许可”,母公司许可专利给子公司所产生的海外利润反而能用于退税。【参见《PRESENT LAW AND BACKGROUND RELATED TO POSSIBLE INCOME SHIFTING AND TRANSFER PRICING》】
C.服务协议(Services)
不过,许可或转让的定价也不能太低,因为美国法律要求关联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要满足“Arm’s Length”原则,即,关联公司之间的交价格应该与假想的中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一样。
如何避免交易定价受到Arm’s Length原则的审查?一种方法是在关联公司之间签署服务协议,交易标的不仅仅是专利(或其他知识产权),还有相关的技术服务。例如,Apple和其爱尔兰子公司签署合同,Apple把专利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一起卖给爱尔兰子公司,这样专利本身的交易价格就难以估计,也难以审查。
D.费用分摊协议(Cost-sharing Arrangements)
就Apple而言,最常见的低价交易IP的方式是费用分摊协义(CSA)。例如,Apple及其爱尔兰子公司签署一项费用分摊协议,目的在于联合开发IP。Apple的加州工程师进行某项技术创新,其子公司在资金上资助该项科研(对于Apple,该科研资助虽然是收入,但是免税的),然后子公司获得在美国之外运营该专利的权利。
根据上文提到的《Memorandum: Offshore Profit Shifting and the U.S. Tax Code – Part 2 (Apple Inc.)》这份报告,从2009到2012年,Apple通过CSA把740亿美元的收入从美国转移到爱尔兰子公司,这部分收入仅缴纳2%的收入所得税。
Apple的爱尔兰子公司为Apple Operations International (AOI)。Apple的离岸组织架构如下图所示:
2. 传统公司(例如Starbuck、McDonald’s)如何利用IP避税
即使不是高科技公司,也可以利用IP来避税。路透社的Tom Bergin在2012年发表《How Starbucks Avoid U.K. Taxes》,报道了Starbuck在英国的故事。Starbuck自1998年开始在英国运营了15年,市场份额为31%,销售收入累计48亿美元,有735个门店。然而, Starbuck的财务报表显示她有14年是亏损的,累计支付的收入所得税仅为860万英镑。
Starbuck如何实现这么大规模的避税?主要方式之一仍然是IP许可。具体而言,Starbuck在英国的每杯咖啡售价中有6%是许可费,用以获得Starbuck品牌、商标和商业方法的使用权。这些许可费支付给Starbuck位于阿姆斯特丹(荷兰也是著名的避税天堂)的公司Starbucks Coffee EMEA BV。
至于Starbucks Coffee EMEA BV缴纳的税款,则没有答案。根据Tom的报道:“在2011年,该公司有7300万欧元的收入,但宣称利润仅为50万7千欧元。当被问及利润都哪里去了时,公司回复:消耗在雇佣员工成本的办公场所的租金。实际上,该公司仅有97个员工。”
McDonald’s也利用IP进行避税,不过其IP许可费稍微低些,是售价的4-5%。
二. Andrew Blair-Stanek提出的对策
传统的税法难以解决上述问题,主要原因是低价的IP交易难以被阻止。由于信息不对称,税法专家难以正确估计IP(例如,专利)的价值。
根据Andrew提出的方案,通过实施以下IP法律的改革,能够阻止跨国公司的关联公司之间以超低价进行IP交易,从而堵住税法上存在的漏洞。我仅介绍Andrew提出的专利法的改革措施,阅读Andrew的论文可以点击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Solutions to Tax Avoidance。
1.专利法的改革
Andrew提出,专利权人如果刻意地压低专利的交易(许可、转让)价格,则这一事实可以作为证据,在适用专利法的相关规则时予以考虑。我在此做个简要的总结。
A.评价创造性
各国在评价创造性时,都有所谓的客观考虑因素(secondary considerations),即商业成功。许可费用的多少也可以视为商业成功的标志,用于评价创造性,进而影响专利的有效性。
B.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
等同原则被广泛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。一般来说,创新性大的专利可以更多的适用等同原则。如果专利的交易价格很低,则应该视为创新性小的专利,不宜适用等同原则。
C.计算赔偿额
根据美国的专利法,专利侵权赔偿额计算的参考物是:专利权人的损失和合理使用费。因此,专利交易的价格与专利侵权赔偿额高度相关。过低的交易价格在计算侵权赔偿额时应该被适当考虑,它有可能将导致专利权人获得的赔偿额也降低。
D.是否颁发永久禁令和临时禁令
自2006年的eBay案之后,法院决定是否发出永久禁令要考虑四个要素:(1)不可弥补的损害;(2)金钱补偿是否足以赔偿权利人;(3)双方利益平衡;(4)公共利益;
在考虑临时禁令时,需要考虑的因素为:(1)证明侵权的可能性;(2)金钱补偿是否足以赔偿权利人;(3)双方利益平衡;(4)公共利益。
专利的交易价格至少可以用来判断:“金钱补偿是否足以赔偿权利人”、“双方利益平衡”以及“侵权的可能性”(基于专利的有效性、专利的保护范围)。
E.不当使用
根据美国的Patent Misuse Doctrine,在专利侵权诉讼中,如果被告证明了专利权人存在不当行为,则法院可以不给予专利权人任何救济。根据美国最高法院于1942年的判例(Morton Salt Co. v. GS Suppiger Co., 314 U.S. 488, 492 (1942).),确定“不当行为”的关键是有损公共利益。
Andrew提出,利用专利避税应视为违反了公共利益,有可能导致专利权人得不到救济。
三. 对于中国专利实践的借鉴意义
由于中美专利制度中存在相似的规则,跨国公司的美国专利也有相当一部分有中国同族专利,因此Andrew提出的很多专利改革措施也许可以被我们借鉴。以下略举例说明。
根据中国专利法,专利的赔偿额计算规则也参照相似的因素:权利人的损失、侵权人的获利、合理使用费的倍数。尽管在中国的诉讼是基于中国专利,但是美国同族专利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参考来计算赔偿额。
另外,中国法院在决定是否颁发禁令时,正如我之前的文章《Chinese Propose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n Deciding Patent Infringement (II)【最高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司法解释的讨论稿 (二)】》所提到的,“双方利益是否严重失衡”有可能成为法院需要考虑的因素,而专利的交易价格可以用于计算双方利益是否严重失衡。
最后,中国专利局和法院在评价创造性时,从理论上说,“商业成功”也是一个辅助考虑因素,不过实践中似乎应用的很少。笔者以为,使用专利交易价格来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许更有意义。
